鸦片战争与不平等条约
茅海建
《中英南京条约》、《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是鸦片战争期间和战后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的第一组不平等条约。由此开始,中国社会的发展,脱出常轨,改道易形。因此,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笔者对上述条约的签订过程逐一进行考察,发现许多条约的签订,许多权益的丧失,并不全是因为战败,而有的是由于清政府不懂得近代国际知识,缺乏近代外交观念所致。他们用传统的“夷夏”的观念去处理十分棘手的外交事件,结果上了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当,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笔者将这些不成熟的认识记述于下,以求教于各位师友。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全权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该条约共有13款,其主要内容为:一、宣布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二、准许英国商人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进行通商贸易,准许英国在上述五口派驻领事等官员;三、割让香港岛予英国;四、赔偿英国被毁鸦片烟价600万元(指墨西哥银元,下同)、倒闭行商所欠英国商人款项300万元,英国东方远征军侵华费用1200万元,共2100万元,未交清前,英军继续占领舟山岛和厦门鼓浪屿岛;五、废除广州行商制度,允许英国商人在五口自由寻找贸易伙伴;六、赦免战争期间充当汉奸的中国人;七、制定新的进出口关税则例;八、中英官员交往平等。从上述内容来看,割地、赔款两条,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赦免汉奸一条,粗暴干涉了中国的内政,这无疑是丧权辱国的。由于《中英南京条约》的性质是和约,属城下之盟,因此,无论其条件多么苛刻,作为战败国的清王朝,都不得不接受。然而,根据当时和现在通行的国际法规中的战争法惯例,和约一旦签订,两国关系即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此后战胜国对战败国不得再提出有关战争赔偿的要求,提出的其它要求也必须符合和约的文字和精神。也就是说,此后清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和约的规定,拒绝英国的没有和约依据的侵略要求,并可以根据和约的文字和精神,提出自己的要求。可是,在该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由于对国际知识和近代外交的无知,主动提出一些纯属中国主权范围之内的问题,与英国商议,为英国所利用,反生出许多新的波澜来!
我们可以看看中英双方此后的交涉情况。
道光帝在《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前后,多次谕令耆英、伊里布,要求在条约内“添注”,明确写明英人不得往五口以外地区通商游历、尔后华商欠英商款项不得援引《南京条约》之例由清政府赔偿等事项。他要求耆英、伊里布等,对英国谈判代表要“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于约内者,必须明白简洁,力杜后患,决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1]道光帝的训令,其本意是希望将可能会引起中英纠纷的一切因素,乘此立约机会,一概予以消弭,以免将来再启战事。但是耆英、伊里布等人根据道光帝的指示,于1842年9月1日,即《中英南京条约》签订3天之后,照会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提出交涉的内容达十二款之多:一、除广州外,福州、厦门、宁波、上海4口,英商在贸易结束后,应乘船离去,不得久住。二、尔后华商欠英商款项,清政府只负责追,不承担赔。三、通商五口,只许商船往来,军舰不得游弋;五口以外地区,军舰、商船皆不准往来。四、战后中国修复各地被英军焚毁的防御工事,“实为防缉洋盗起见”,英国不得阻碍。五、广东、浙江、福建等处清军,若因不知和约订立而开炮,不应成为英方再次动兵的口实。六、和约订立后,除舟山、鼓浪屿外,其它各地的英军须全数退出。七、舟山、鼓浪屿英军官员,应管束士兵,不得侵夺民众。八、“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事件,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民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九、犯法中国人若逃入英国货船、军舰,必须送交中国政府。十、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处口岸,只对英国开放,其它各国仍应照旧在广州通商,若他国有此要求,“应由英国与之讲解,俾仍在粤通商,无致生事”。十一、各通商口岸的税例“轻重不一”,新开放的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处通商口岸的关税,“自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俾照画一”。十二、《中英南京条约》,清政府将依旧例而加盖国玺,英国也应加盖国玺[2]。从上述照会内容可以看出,省英、伊里布等人对国际法则甚为隔膜,对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懵懂糊涂。其照会中的第1款、第11款,直接违反《中英南京条约》的第2款、第10款,又何能前约墨迹未干,立即要求修补。其照会的第2款、第3款,纯属中国主权,完全可以用国内法令来解决,无须与英方商量。其照会中的第4款,完全是与英国毫不相干的国内事务。其照会中的第5、第6、第7款,只是一般的对外交涉,与条约内容无甚关系。其照会中的第10款,牵涉到第三国事务,又何能让英国越俎代庖。最为严重者是第8款,竟然将中国的司法主权分割而拱手相让。因此,清政府在此次交涉中,并未挽回任何权益,反允诺了极为重要的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还须指出的是,耆英等人的这次交涉,虽属奉旨行事,但又违反了道光帝的旨意。他们在照会中没有提出在《中英南京条约》中“添注”的要求,只是称“中国亦有盟言,必须预为要约”,只要求璞鼎查“一一照复施行”[3],也就是说,用外交文件的方式来确立其提出的12款事务。
富有殖民经验的璞鼎查,却从中看出了机会。他于9月5日复照普英等人,对其照会中本属中国主权、内政或符合国际惯例,且无关紧要者,如第2、第4、第5、第6、第7、第12款,予以同意;对于拱手相让的第8款,则表示欢迎;对于不合《中英南京条约》的第1 款,予以拒绝;而对于其它各款,或进行辩解,或设置障碍。璞鼎查复照中值得注意者为两点:一是关于关税问题。他称言:“今本公使以己当两国中人之委,详论出口入口内地之饷税,毫无偏信。乃负心言明其所念矣。税之太重,则走漏之弊,税之太轻者,则以为不合算,均所不悦。……本公使只侯贵大臣等,由内阁奉谕,以便宜行办,则图一晤为面叙各情。本公使又在粤东或他处,若更为便与贵大臣商议,以致要案有着也。”这就是说,璞鼎查以伪善的面目出现,引诱耆英到广东或其它地方,讨论本属清政府可自行决定的关税税率问题(关于此中清政府的权力详见下节)。二是关于另订条约。他称言,耆英照会中所提12款“内有数件,甚属重要,应当另缮一单,附粘本约,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准施行”,若耆英同意,可以由他起草,“另写一单”[4]。这实际上提出了另行订立条约的要求,尽管璞鼎查使用了“附粘”的名目。从“添注”到“附粘”,即从对条约详加说明到另订条约,事情性质完全变了。璞鼎查复照中的这两条,正是此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的由来。前已叙及,《中英南京条约》本已是和约,中英本可不再订约,很明显,璞鼎查在其照会中,设置了两个大圈套。
愚昧的清政府,没有认清其中的利害,果然上了璞鼎查的当。9月21日,耆英、伊里布等人上奏,“查该夷请求各款,虽已定有和约十三条,惟一切善后事宜,尚须明晰妥议,立定章程,划一办理,方可期一劳永逸,永杜兵端”。道光帝对此谕令:“俱著照所议办理。此外尚有应行筹议事宜,著耆英等通盘酌核,悉心妥商,切毋稍留罅隙,致滋后患。”[5]耆英奉旨后,准备赴粤与璞鼎查进行谈判,并在与璞鼎查相见时告知,“所有税晌一切事宜,侯十月内(系夏历)到粤后再行妥议。”[6]此时,道光帝已任命耆英为两江总督,改派伊里布为钦差大臣、广州将军,并命“所有饷税及一切通商事宜,著耆英通盘筹画,与伊里布详细商酌,务臻妥善,以便伊里布到粤后,逐款议定,俾得日久相安,无滋流弊。”[7]伊里布奉旨后,随即动身前往广东,并照会璞鼎查,在广东举行谈判,“将税课章程逐一会议完竣。”[8]
以上决策过程,充分暴露出清朝君臣对国际知识的无知程度。他们在战争中被打怕了,害怕新的战争,要求消弭一切可能导致衅端的因素,达到“万年和好”的目的。但是,他们的无知,又使他们将许多本可由清政府自行作主的事务,去同老奸巨猾的侵略者进行交涉。不知道交涉的本身,就潜含着须得到对方同意的意味,就已经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结果在英方的引诱下,清政府去与英方谈判本来无需讨论的新的条约。
1843年1月,伊里布和璞鼎查在广东开始谈判。由于英方“慨然”应允了清方最为关切的、清方本来就不承担任何义务的五口之外不得通商游历和华商欠英商款项不得由清政府垫赔等几项条件,谈判主要围绕着关税税率进行。1843年3月,伊里布在广州病故。4月,道光帝听闻璞鼎查意欲北上,与两江总督耆英继续谈判时,派耆英为钦差大臣,赴广东与英方谈判。而广东负责谈判具体事务的下级官员,在伊里布死后,因新任钦差大臣耆英到粤尚需时日,竟先行去了香港,与英方继续谈判,并基本确定了当时谈判的重点——海关税则的主要项目。
1843年6月4日,耆英到达广州。6月23日,耆英一行赴香港。次日起与璞鼎查会谈。6月26日,《中英南京条约》在香港互换。6月28日,耆英由香港回广州。至此,中英双方的有关事宜已经基本谈妥。
1843年7月12日,耆英出奏,向道光帝报告香港谈判的大体情况,声称已与英方达成了海关税则,并根据伊里布与英方先前达成的七月(系夏历)广州开市的协议,已同意英方于7月27日(夏历七月初一日)按照新定章程“贸易输税”。道光帝对耆英的所作所为大为赞许,称其“所办甚属正大公诚”[9]。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在香港公布。第三天,即7月24日,耆英才上奏,附以该章程的全文。8月11日,道光帝收到该章程后,下令军机大臣会同户部核议。8月16日,道光帝根据军机大臣穆彰阿等人奏复的核议情况,予以批准。而于此时,该章程已在广州实施20天了。
除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外,耆英在7月24日的奏折中还附有一片,谓:
伏查条约为信守之凭,诚如训谕,所关匪细。前此伊里布到粤后,将最紧要之该夷船只止准在五口贸易,不准驶往他处,及以后商欠不求官为代还二事,与该酋璞鼎查再三要约明白。迨奴才来粤,带同黄恩彤、咸龄亲赴香港,面与璞鼎查重申前约。因上年在江南所会议约十三条,业已盖用钦差大臣关防暨该酋戳记,装订成册,已无余页可以添注。且尚有未尽事宜,必须一并要约明白,立定条约,以免将来藉口。现与该酋议明,汇齐将应行添注各条,另列一册,仍照前盖用关防戳记,与前议条约一并存贮,以昭信守。
由此可见,耆英完全同意了璞鼎查重订新约的要求,并以“无余页可添注”这一靠不住的理由,否定了道光帝“添注”的谕令。耆英在此片中还称,“现在所议条约一册,统俟璞鼎查将戳记钤用前来,再行缮录清单,恭呈御览。”[10]这就是说,耆英等人依仗道光帝对他们的信任,准备先签约后进呈了。1843年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又称《中英虎门条约》,先期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也作为该条约的附件而正式成立。10月20日,耆英才将条约全文进呈。11月7日,道光帝收到条约后,令军机大臣速议。11月15日,道光帝又据军机大臣穆彰阿等人的复奏,同意“照所议办理”,但又指出条约内“香港通市”一节,“不免有偷越之弊”,责令耆英“再行悉心妥议具奏”[11]。耆英此时已完成中英谈判,正从广州返回其两江总督本任,行至广东曲江,收到该谕旨,急忙上奏辩解。道光帝只得不了了之。
根据当时的文献,所谓广东中英谈判,只是在英方暗中确立的原则下,进行枝节的修剪。愚昧无知的清政府官员,完全被老奸巨猾的璞鼎查等人牵着鼻子走。在表面上,《中英虎门条约》也写明了清政府所要求的、实际上根本无需订立或者无关紧要的条款,但在英方做了一番手脚后,面目全非。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如清政府最为关心的是英人不得到五口以外地区游历的问题。《中英虎门条约》第6款,根据清方的要求,明确规定英人不得离开通商口岸,到乡间任意游历,更不可深入内地,但在后面又填入下列文句:“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令,擅到内地游历者,无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12]清方的要求,经与侵略者谈判之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此一条款,原本是清政府禁止英人到内地游历的规定,此时却变成了保护违禁英人在内地游历时不受伤害的规定。联系到后来发生的西林教案(马神甫事件)、马嘉里事件,可以看出,这一条款危害中国甚巨。而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确定《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五口通商鸦片战争与不平等条约章程:海关税则》的性质。
综合《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清政府丧失了四项重大的权益:
一、关税自主权
《中英南京条约》中文本第10 款规定:各通商口岸“ 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13]。一些论者据“秉公议定”一语,认为是其协定关税的依据。其实不然。“秉公议定”一语,是指清政府制定关税则例时要“秉”以“公平”的原则。这从该条约的英文本中可以清楚地判明。该条款的英文文句为:“His Majesty the Emperor r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r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which Tariff shall publicly notifi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14]。直译为现代汉语,当为:“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它费用的则例,该则例将公开颁布”。马儒翰起草这一条款,是依据巴麦尊的训令。巴麦尊要求,“中国政府规定固定的关税”,并“予以公布”,以改变先前税率不明确、粤海关官员任意征收滥派陋规的状况[15]。也就是说,《中英南京条约》仅仅提出了制定一部新的关税则例的问题,其制定权和公布权完全属于中国政府。
前引眷英等人进行交涉的照会第11款提出,新开的通商口岸的税率,“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由户部核议”,并不违反《南京条约》,因为户部是清政府主管经济事务的行政部门,更何况《南京条约》中文本还明确规定,新制定的海关税则应当由户部“颁发晓示”;但“照粤海关输税章程”一语,则是违反了《南京条约》,因为该条约的中、英文本都明确规定要制定一部新的海关则例。这反映出,耆英等人在进行对英交涉时,竟连刚刚签订的《南京条约》都没有进行认真的研究。
璞鼎查对此项交涉,并不是依据条约加以拒绝,要求清政府废除旧的粤海关章程,制定新章,而是假充中人,诱之谈判。不消说,谈判关税的做法,本身就是违反《南京条约》的。而耆英等人竟然答应下来,也就是说,清政府没有察觉此中的利害关系,竟然糊里糊涂地放弃了关税自主权。伊里布、耆英等人与璞鼎查等人进行的中英广东、香港谈判,耗时最多、最费心思的就是海关税率的谈判。英方制定了“值百抽五”的原则,伊里布以大宗货物税率加增、冷僻货物税率议减为对策[16]。结果谈来谈去,谈出个棉花进口每担征税白银4钱,茶叶出口每担征税白银2.5两(均比以前有所加增),便自以为得计,为清政府争得利益了,连忙向道光帝报功[17]。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他们与英方所议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中国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则的权利。由此可以说,协定关税是清政府不明自身权益、不谙近代外交程式的产物,是英方代表设计欺骗的产物,是不符合《中英南京条约》的有关规定的。
二、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
早在鸦片战争前,义律充任对华商务总监督之时,就以中英法理不同为由,拒绝将被控犯有杀人罪的英国人,交予中国司法当局审判。英国外相巴麦尊在给全权代表的训令中,提出条约里要有英国自行设立法庭审判被控英国人的条款,但他又指示,若清政府同意割让岛屿,条约内可不提这一要求[18]。因此,《中英南京条约》对此并无任何规定。
前引耆英等人进行交涉第8 款,白白地将中国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拱手送出。究其原因,自然是中英司法纠纷一直是双方长期争执的问题,这是义律等人无视中国法律尊严和司法主权所造成的结果,本应用当时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来处理。但耆英等人缺乏国际知识,竟然放弃了这项主权。他企图以英国官员管束本国民人的方法来避免中英司法纠纷,从而进一步消弭可能发生的衅端[19]。后来发生的历史事实与耆英等人的愿望恰恰相反,领事裁判权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以制造衅端的主要借口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耆英等人的做法并非完全是他们的独创。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第2条、满文本第4条、俄文本第6条)、1727年的《喀尔喀会议通商定约》即《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68年的《修改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92年的《恰克图市约》(第5条),皆有两国民人由本国官员定罪惩处的规定。但是,中俄之间的情况与中英又有不同。首先,中俄之间有着漫长的陆路边界,中俄双方的司法实践最初主要是针对两国的逃人、逃犯和越境犯罪的罪犯。其次,条约明确规定,在本国境内犯罪的他国人或被指控在他国境内犯罪的本国人,由本国官员逮捕,会同他国官员一起审理,审明案情后,由案犯所属国官员依照本国法律量刑惩处;同时在条约内还对当时最大量发生的越境抢劫等罪行,明确规定了中俄双方的量刑标准,俾能有所依照。再次,由本国宫员依照本国法律对本国在对方国犯罪人员的判决的权力是双向的,也是双方平等的。这从某些方面来看,有点类似于当时和现在国际通行的罪犯引渡条约。然而,耆英的做法完全破坏了中俄条约中的这些合理因素。他并没有要求对在英国及其殖民地的被控华人的司法审判权,仅仅要求将逃往香港及英国军舰、货船上的中国罪犯,交送给清政府审理,这是完全不对等的。从当时的司法实践可以明显地看出,英国并不像俄国那样,有大量逃往中国的民人和罪犯,需由清政府交送英国政府。仅仅是中英法理不同,并不能成为把在华被控英人交予英国司法机构审判定罪的理由。
对于耆英提出的办法,璞鼎查不免喜出望外。他在复照中称赞“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的办法,“甚属妥协,足表贵大臣等求免争端之实心矣”,并称“嗣后应如所议。除两国商民相讼小衅,即由地方官与管事官会同查办外,所有犯法讨罪重端者,英人交本国总管审判,华民交内地大官究惩。”[20]由此,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款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21]。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的法律之外,置于中国的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三、片面最惠国待遇
英国外相巴麦尊在给全权公使的训令中提出,“给予任何一个外国的优惠,应即实施于英国”;但他又指出,如果中国同意割让岛屿,可不提这一要求[22]。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英国获得了远胜于他国的权益。因而,《南京条约》对此并无规定。
前引耆英等人进行交涉的照会第10款,表示只准英国一国在新开辟的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四个口岸进行通商贸易,并要求英国出面“讲解”清政府不让他国至新设口岸贸易的原由。璞鼎查根据英国政府的训令[23],予以拒绝,表示“大皇帝恩准他国,均赴粤东外之四港口一例贸易,系英国所愿,毫无靳惜。”[24]中国政府与英国以外国家打交道,本与英国毫无牵连,更无必要与英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这是稍有国际知识的人都知道的。但是,耆英等人不仅就此问题进行谈判,而且将璞鼎查“毫无靳惜”一语,列入《中英虎门条约》。该条约第8 款称:“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这实际是通过条约形式宣布,英国不反对其他国家获得与英国在其他口岸通商的同样的权益。若仅是如此,虽不合国际惯例,尚与中国无实害,问题更严重的是在此后的但书上:“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25]。这就给予英国民人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笔者限于史料,不能明确查出“一体均沾”的文句是如何列入条约的。但是,根据其它资料,似乎可以判明两点:其一,这一文句似由英国方面提出的。早在1840年底,义律与琦善交涉条约时就在照会中明确提出:“惟请从前曾经贸易数港,即粤省之省口、闽省之厦门、浙省之定海三处,开准英国商船任意开往买卖……此所云准予英船在数港任意往来买卖等情,并非求准英国商船止可如此,即各国商船,俱可一然,准为贸易。惟从此之后,倘再允外国之人,在此外别港开市贸易,亦当准许英民商船同然赴往。”[26]以此与上引条约文字相比较,大体是相同的。其二,清政府官员对此根本未引起应有的注重。根据传统的儒家原则,大皇帝应当“怀柔远人”“一视同仁”。清朝传统的“天朝”对外体制虽有一整套“严夷夏之别”的防夷措施,同时又处处浸含着以“恩惠”来“王德化之”使其“向化”的精神。由此,清政府官员经常用“一视同仁”的原则,来处理对西方各国的关系,自以为“平允”,自以为“正大公诚”。然而,清政府官员所奉行的这一原则,根本不符合近代国际通行的准则;他们也根本没有预见到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后来所强取的种种权益。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后来给中国人民带来极大的祸害。
四、英国军舰驻泊通商口岸
前引耆英等人进行交涉的照会第3款,要求英国军舰不得前往通商口岸,这是完全正当的;但从当时国际通行的惯例来看,这根本无需与英方交涉,因为《中英南京条约》从文字到精神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完全可以用国内法令来决定。而狡洁异常的璞鼎查却从中抓住机会,在复照中诡称:“至君主水师之船,以为管束本民,必常有小等数只,随时来往各口管押。”[27]用本国军舰来“管押”本国在他国的侨民,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理由。然而,如此荒谬的理由,也被耆英等人所接受。他们正希望英国官员能对英国商人严加管束。结果,《中英虎门条约》第10款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货船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藉以约束商人及属国商人。”[28]于是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国军舰自由往来的码头。从后来发生的事实可以看出,英国的军舰并未被其外交官用于“约束”本国的商人和水手,而是成为他们手中压迫清朝地方官员乃至中央朝廷屈服的工具。同时,又由于这一规定,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实际上成为无法设防的城市。
以上四项,是《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损害中国利益荦荦大端者,其他,如引水权的丧失、租界设立的曲解、海关验货权的分割等等,此处限于篇幅,难以一一详论。
从以上中英交涉的具体过程和条约内容的具体分析中,可以看出,道光帝原本为保护清朝利益而提出的在条约内“ 添注” 的要求,经过这些对近代国际惯例、外交程式毫无知识的清政府官员的交涉,被英国侵略者充分利用,结果换来如此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特别令人感慨的是,无论是负责谈判、签订条约的耆英、伊里布等人,还是负责审核条约的军机大臣、户部堂官们,以及批准条约的道光帝,都没有看出破绽。也就是说,他们对于自己亲手出让的权益,对于亲手作出的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祸,没有丝毫的觉察。传统的“夷夏”观念,遮挡了他们的视野。而近代国际知识的缺乏,又使他们看不见、认不清真正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
然而,事情并没有由此而终结。
继英国而来的,是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的另外两大强国,美国与法国。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的消息传到美国,美国总统立即向国会报告,并提议国会拨出专款,作为驻华委员的经费。1843年,美国国会批准了总统的提议。美国政府便任命顾盛为专使,率军舰3 艘来华。顾盛的使命是,在英国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之后,美国要获得最惠国待遇,即在商务和国民权益等方面得到相当于英国的待遇。
1844年2月,顾盛到达中国。他对付清王朝的招术有二:一是随行的军舰,该舰曾在黄埔鸣炮,以兵威慑服清政府官员;二是随身携带的美国总统致中国皇帝的国书,要求进京觐见清朝皇帝。清政府官员昧于美国的政治结构,不知开战的权力属于美国国会,顾盛若是开战属于违权行为;更不知美国当时还不可能短期内调集一支舰队来侵略中国。前次战争的惨败和“船坚炮利”的威力,使清政府官员为之胆栗。至于进京觑见之举,更为清政府官员所恐惧。根据“天朝”对外体制,中国大皇帝是“君临万国”的天下共主,绝不可能去接待一个非朝贡国家的使节。“中外之防,首重体制”。当时的清王朝官员们在内心中认定,若让清朝皇帝面对着一个不跪不拜的“夷人”,那四裔群“夷”不免滋生轻慢之心,就是内地熟记儒家礼仪的士子们,也会对清王朝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然而,若是给予“夷”人一些权益,反倒是大皇帝的“恩惠”,是大皇帝“怀柔远人”的措施,无可非议。于是,奉命从两江总督任所急赴广东的新任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以消弭衅端和阻止进京陛见为要务,而对于美国提出的各项侵略要求,却放置一边,毫无警惕。他见衅端可能不会兴起后,眼中所盯着的,竟是顾盛手中的一张国书。他认为,只要顾盛交出国书,进京陛见之举自然会取消。于是,耆英与顾盛之间进行的中美会谈,清方的注意力,逐渐集中到进不进京、交不交国书的问题上去了[29]。至于美国提出的各项要求,耆英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以《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为标准,予以准驳,以显示清政府对于外“夷”的“公正”。实际上,这就基本允诺了美国几乎全部的要求。1844年7月3日,耆英与顾盛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了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又称《中美望厦条约》。由此,美国的侵略目的达到了。同时,清政府的预期目的也达到了,因为战衅未启,觐见被阻。
《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美国从中获得了五口通商、派驻领事、官员平等交往、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军舰自由进入通商口岸等等一系列权益。可以说,除了割地赔款之外,美国兵不血刃地获得了英国通过鸦片战争及战后的外交活动而得到的各项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中美望厦条约》的有关文句。如领事裁判权,该条约称“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拏审讯,照本国例治罪。” 这比中英条约还更进一步。根据中英条约,中英民人纠纷应由中英两国共同审理,英人若犯罪,由英国领事等官员按本国法令治罪,而英国罪犯的逮捕权,条约中并未涉及。按照中美条约,中国政府对于美国人的逮捕、审讯、定罪等司法权益全部丧失。英国人又可根据片面最惠国条款,“一体均沾”,同时成为中国政府不可触动的特殊人士了。又如协定关税,中英之间只是确定了关税的则例,对于关税的变更,并无规定。《中美望厦条约》称“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商议”,这就将协定关税用条约明确规定下来。由于清政府胡乱给予众多国家片面最惠国待遇,这就将协定关税的权益也给予了其它签约国。这样一来,清政府欲变更关税,必须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同意。这对后来的中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此外,《中美望厦条约》还规定,“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变更;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之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30]这一条又种下了以后“修约”的祸根。然而,对于这一切,只是后人的分析和认识,愚昧的清政府官员在谈判中丝毫没有察觉到其中的利害。
随之而来的,是1844年9月开始的中法谈判。由耆英与法国专使拉萼尼进行的中法谈判,完全是中美谈判的重演。军舰和觐见,再次成为法方压迫清政府屈服的利器。大皇帝“一视同仁”的原则再度被运用。消弭衅端和阻止觐见,再度成为清政府的外交“胜利”。为了取得这一“胜利”,清政府谈判代表钦差大臣耆英,不仅于1844年10月24日与法国专使拉萼尼,在广州城郊的黄埔签订了共36 款的中法《五口通商章程》,即《中法黄埔条约》,使法国取得了与英、美同等的权益[31];而且,耆英还因法国对华贸易额较小,从通商中所获不多,恐其不会善罢甘休,特别请求道光帝同意对天主教解禁。1844年11月11日,道光帝批准天主教弛禁。尔后,耆英又将弛禁范围扩大到基督教的各教派。
从此,被明令禁止了120年的基督教,复苏子中国大地,并以猛烈的势头持续发展。《中法黄埔条约》第22款规定,在各通商口岸,“法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倘有中国人将法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损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32]由此,西方的传教士可以自由地在各通商口岸传教。他们中间固然不乏真正的传播“福音”的使者,但不少是从事侵略活动的伪善者。他们的活动,以大量的教徒和不间断的教案为后果,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一次又一次的风浪。
毫无疑问,清政府并不是由于“一视同仁”而主动与美国、法国签订条约的,而是迫于美、法的压力。在引起衅端、进京觐见与损害中国权益条约比较中,清政府按照其陈腐的标准,“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了签约的道路。但是,在谈判过程中,“一视同仁”的原则又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清政府官员对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军舰进入中国港口等项严重损害中国利益的条款,并未引起关注,毫无顾惜。这也反衬出清政府此时对作为中美、中法条约蓝本的《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仍然没有清醒的认识。传统的对外体制和外交观念,依旧左右着他们的思想,这使得中国人民的权益继续遭到损害。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一、《中英南京条约》是一项战争和约,清政府是非签订不可的;《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约:海关税则》、《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是战后签订的,清政府对此本大有余地。
二、从战后三个条约(包括附件)的谈判过程来看,英国、美国、法国利用清政府新败之后的恐惧心理,利用清政府对近代外交和国际法则的无知,以引诱、欺压的手法,使得清政府与他们签订条约。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理,诈骗的定义是,利用他方对某些知识或自身利益的无知而侵占其利益。由此观之,英国、美国、法国的做法,实与诈骗无异。战后三个条约的草本都是由他们所拟定的。他们正是利用清政府官员的无知,而列入了许多严重损害中国利益的条款,甚至在中文本中还采用了“施恩”之类的文句,迷惑清政府官员。在近代西方殖民主义历史上,西方各国的殖民主义者在美洲、非洲及南亚、东南亚地区的此类诈骗活动,举不胜举。《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正是西方“文明人”欺诈东方的“非开化”民族的明证。它们充分证明了西方殖民主义东来的罪恶目的和可耻手段。
三、愚昧的清政府在传统的“夷”夏观念的指导下,并未认识到真正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他们在西方殖民者的引诱、欺诈和压迫的多种手段交施下,毫无觉察毫无顾惜地放弃(甚至主动放弃)了对中国人民极为重要的权益。按照他们自己的设想,通过对《中英南京条约》“添注”,可以遏止英国咄咄逼人的势头,消弭各种潜在的“衅端”,达到“万年和好”;殊不知后来签订的《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为英国殖民者开辟了加快其侵华步伐的通道。按照他们的如意算盘,给予美国、法国与英国同等的权益,可以拆散他们之间的联合而使之互相争斗,清政府自可坐收“以夷制夷”之功效,殊不知片面最惠国待遇使西方各国联合起来,共同对付中国,而一改以往各国对其殖民地不容他国染指的状况。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所做所为给中国人民带来多大的灾难,恰恰相反,他们将此外交的失败,当作外交的胜利来庆贺。主办、经办战后三个条约谈判、签订的清政府官员,因此而纷纷晋官加级,并由此而博得“深悉夷情”、“善办夷务”的名声,得到道光帝的垂青及后来一些论者的赞扬。十余年后,参与战后中英、中美、中法交涉的实力人物,并由此累迁至广东巡抚的黄恩彤,在其著作《抚远纪略》中,依旧用颂扬的笔调记叙这一时期中外交涉的历史,而丝毫未觉察出此中的弊陋。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外交往的增多,中国人民在这些条约中蒙受的灾难越来越重,中国人民对此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但时已晚矣。愚昧就是罪恶。愚昧的清政府罪莫大焉。自以为深悉“夷”情,制“夷”有术的耆英者流,罪莫大焉。
四、鸦片战争之后中外交涉的历史,说明了外交观念、外交手段近代化的重要性。落后的军事状况,使得中国在鸦片战争中惨败,军事近代化的使命十分凸现。然而,鸦片战争后外交失败造成的损失,并不下于军事失败。这也同样迫切地提出了外交近代化的历史任务。由于当时的中国人对此近代化任务毫无觉察,又造成后来更多的军事失败和外交失败。
[1]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 册,第2318 页。
[2] 佐佐木正哉:《鸦片戦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16—219页。
[3] 佐佐木正哉:《鸦片戦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17页。
[4] 佐佐木正哉:《鸦片戦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20—223页。
[5]《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335、2338页。
[6]《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367页。
[7]《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382页。
[8] 佐佐木正哉:《鸦片戦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25页。
[9]《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648、2650页。
[10]《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683页。
[1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759页。
[12]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5页。
[13]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2页。
[14]“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vol.1,p.163.(Shanghai,1908)
[15]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第l卷,第712页。
[16] 黄恩彤:《抚远纪略》,《鸦片战争》第5册,第419—421页。
[17]《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645—2646页。
[18]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第1卷,第712、735页。
[19]《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335—2336页。
[20] 佐佐木正哉:《鸦片戦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21—222页。
[21]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卷,第42页。
[22] 马士:《中华帝国对华关系史》中译本,第1卷,第735页。
[23] 马士:《中华帝国对华关系史》中译本,第1卷,第713、757页。
[24] 佐佐木正哉:《鸦片戦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22页。
[25]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6页。
[26] 佐佐木正哉:《鸦片戦争の研究》资料篇,第32—33页。
[27] 佐佐木正哉:《鸦片戦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21页。
[28]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6页。
[29] 对此细节熊志勇先生已经作了很好的论述,见《从“望厦条约”签订看中美外交上的第一次交锋》,《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5期。
[30] 以上所引条约,均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1—56页。
[31]《中法黄埔条约》是以《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中美望厦条约》为蓝本的,法国所获权益与英、美大体相同。但细究条约,亦有一些地方超出中英、中美条约者,如第11款,关于引水权益的规定,第30 款,法国兵船进入中国各口的规定,第35款,关于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等等。
[32]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2页。